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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管理规定(修订稿)》

    时间:2023-03-13 14:44  点击: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入校门制度

    (一)自觉服从门卫管理,接受门卫查询,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门。

    (二)证件不得转借,作废证件不得使用。

    (三)外来人员联系工作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门卫管理人员应事先与被访者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须办理登记手续,在填写工作联系单后方可允许进入。出门时须将有被访人签名的工作联系单上交门卫留存方可允许出校门。未带证件者,门卫有权拒绝入内。

    (四)访客必须遵守会客登记制度,应办理会客登记手续。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出校园按《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交通管理规定》执行。

    (六)装运或携带材料设备、器材等重要物资、大件物品出校门,一律凭部门证明到保卫处换取由处领导签字的出门证,方可放行。门卫有权对携带的出门物品进行检查。

    (七)学生携带笔记本电脑及大件行李物品出校门,应持有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出具的证明。

    第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一)学生在宿舍区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他人。

    (二)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场所严禁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等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三)严禁酗酒、赌博、吸毒,校园内禁止搓麻将。

    (四)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学院门口或进院内设摊叫卖,兜售物品。

    (五)严禁在院内出售、传播淫秽物品及违禁书刊。

    (六)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学院发出的布告、通知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张贴公告、条幅,保卫处有权没收或移除。

    (七)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前,须办理审批手续,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校内公共财物管理规定

    (一)爱护教室、寝室、语音室、电脑室、电化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设施,不得任意涂刻、张贴,不得擅自移动、拆迁、损毁相关设施。

    (二)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三)爱护校园环境,不得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绿化。

    (四)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贵重物品,笔记本电脑应安装电脑锁,提高警惕,预防偷盗案件发生。因违反制度而造成公物被盗或发生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四条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及禁令标志。

    (二)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违章用电。一经查获,除按相关规定处理的情况外,一律没收。电吹风可以存放,但不得在宿舍内使用,应在指定区域使用。

    (三)注意防火,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不得燃烧物品、使用明火照明、使用煤油炉等。一经查获,按有关规定一律没收。

    (四)确需焚烧废纸、物,必须在焚烧垃圾箱内焚烧,并由专人负责。确认无火星后方可离开。

    (五)因擅离岗位,违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险、火灾等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程度予以处罚和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校内临时人员使用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招聘的临时工,要坚持先核准后录用的原则,录用后应及时向保卫部门备案。

    (二)临时工必须在到校三日内持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暂住证手续。

    (三)临时工必须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用工部门及保卫处的管理。

    (四)本院师生员工及临时在校工作的人员,校外来客,一律不得在校园内留宿,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必须经保卫部门批准。

    (五)凡被辞退或本人中途提出离校者,用工部门应为其出具离校的书面证明并令其到保卫处办理手续,离校手续办完2日内必须离校。

    (六)按“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加强对在校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服从管理。

    (七)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学院内举办各种活动管理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活动,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各类活动不得对外售票。

    (三)举办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举办单位应事先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将申请表及安全措施方案送保卫部门备案。凡有外籍人员参加的,还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四)凡外单位借用校内场地召开会议,办培训班,举行文体活动等,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除球场、运动场、活动室外,校园内其他场所禁止各种球类活动,对违反规定进行活动而损坏公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校内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学校《交通管理规定》,进出车辆应服从门卫管理,减速慢行,有序停放,爱护交通设施,自觉维护校园交通秩序。

    第八条 施工、维修队使用管理规定

    (一)来校施工的建筑队、维修队进校后,二日内向保卫处报人员花名册,提供施工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临时出入证,无出入证者门卫有权阻止其进入校园,离校时应及时退证。

    (二)凡进校施工单位,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先进行教育谈话,提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施工前必须将施工方案报保卫处备案,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在校期间,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保卫处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四)满2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兼职治保员一名,负责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配合保卫处对职工进行教育。对有违纪违法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五)施工人员须在学校指定场所活动、住宿,损毁物品按价值赔偿。

    (六)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赔偿损失、停业整顿、取消施工资格,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类培训班治安管理规定

    (一)各类培训班在开班前3天由培训班负责人向保卫处申报有关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教室、培训内容等有关情况。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在开班动员时应明确有关校规校纪和治安规定。

    (三)培训学员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学员发生纠纷由主办单位负责调解处理,发生治安事件由保卫处处理。

    (四)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及对主办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及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楼)管理规定

    (一)凡住楼内人员,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和值班老师的指导、教育和管理。

    (二)宿舍楼管理员根据作息时间开(锁)门、开(关)灯并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各宿舍楼必须启用门禁系统,学生凭一卡通进入宿舍。

    (三)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因故调换床位须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处公寓管理科批准。

    (四)严格遵守作息制度,熄灯后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打手电、点蜡烛。

    (五)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门,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平时不准外宿,若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班主任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六)爱护门窗、水电、卫生、消防等公共设施,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讲究卫生,保持宿舍清洁,严格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果壳,不向窗外或地面泼水、扔垃圾。

    (八)室内卫生由寝室人员负责打扫,垃圾倒入指定场所。

    (九)不准在宿舍内吸烟,外出随手关好门窗,注意安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保卫处报告。

    (十)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

    (十一)同学间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生病要及时向老师反映,帮助就诊。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

    第十一条 学生证管理规定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必须妥善保管。

    (二)学生证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放。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应上交学校,不能交回者,按遗失处理。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时经学生处注册盖章后有效。

    (三)学生进出校门应随身携带学生证,自觉接受检查。

    (四)学生证不准转借、转让、互换,若有此类情况将根据学生手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凡遗失学生证的同学,必须作出书面说明,由班主任签名,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

    (六)学生证内“乘车区间”的火车站名由学生处根据国家铁路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七)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我院学生证、身份证冒充我院学生从事不法活动。若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服务网点管理规定

    (一)经批准在校内设摊经营者,须在指定地点依法从业,保证服务质量。需按双方租赁合同中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凡未经保卫处批准,在校内设摊叫卖者,保卫处有权制止,并视情况没收所卖物品。

    (三)学校出租房对外经营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一)重点、要害部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由部门领导确定,报保卫处备案,建立重点、要害部位人员登记制度,其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通报保卫处。

    (二)重点、要害部位负责人职责:

    1、做好“防破坏、防盗、防火、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2、根据实际制定各相应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认真贯彻执行。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保卫处。

    4、各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5、一旦发生被盗、自然灾害事故等,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部门领导和保卫处报告。未经保卫处许可不得自行处置现场,应由保卫处查明原因及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贵重物品管理规定

    (一)各类档案、财务、电教、实训中心、办公室、实验室、食堂、仓库等部门应有保安措施,下班时要检查财物保管情况,关好门窗。凡因违章、失职、保管不善而造成财物丢失、被盗,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现金、票据、票证、贵重物品、仪器设备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现金存放应严格执行限额规定,个人不得在办公室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以防意外。

    (三)本院及租赁、协作、联营单位的贵重物品、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等运出校门,必须凭由物资管理部门开具的物品出门证,(注明品名、数量、携带人、出门日期等)到保卫处换取由保卫处领导签字的放行证,经门卫核对相符后,方可放行。

    (四)个人贵重物品进入校门时应在门卫室登记,出校门时予以注销,凡入门时未登记者,物品出门时应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凡有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单位,应设专管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实行规范化管理,部门主管领导要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安全。

    (六)学生携带笔记本电脑出校园,需向门卫出示所在宿舍楼宿管员开具的出门单,门卫有权检查问询。对于不出示出门单又不接受检查问询的学生,门卫有权将其笔记本电脑扣留。

    (七)违反上述条款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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