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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时间:2013-03-18 08:22  点击: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浙征职〔2013〕19号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修改《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室、中心、馆: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修改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3月13日

附件: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及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学习和在校园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校内所有道路、广场及校门口实行“三包”位置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侧三轮、二轮、轻骑)、专用工程车。

2.非机动车:自行车(含电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教职工驾驶的机动车辆应持有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外来接送学生联系工作车辆需用行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并服从保卫人员和门卫的管理,上述人员有权对进出本校的车辆进行查询,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同意。各类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货车、施工车辆须按指定校门和道路进出、行驶。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

第五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过5公里;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避让;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对违反以上规定机动车视情节严重进行批评教育、没收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处理。

第六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行政楼下固定车位、周边广场及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机动车在校园内停车时,应锁好车门。学校大门口20米内不准停车(校内接送客车及经门卫许可的车辆除外);其它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停车过夜。发现以上违章现象将对违章车辆做如下处理:

1.教职工车辆:两次以内违章保卫处对违章车辆开具违章停车整改通知书,第三次将收回校园通行证,禁止违章车辆进入校园。

2.外来车辆:一经发现将车辆列入黑名单,学校门卫将禁止该车再次进入校园,必要时联系交警部门将车辆拖走。

第七条 车辆装载大件物品出门时,需出示有关部门出具“物品出门证”,经门卫核对物证相符后方可放行。

第八条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的各种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和配备消防器材,有关单位应提前两天向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自行车必须手续齐全,车况良好,严禁在校内骑车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准双手离把、撑伞骑车、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行驶和下坡冲坡;骑车时不得攀扶他人或车辆;不得在道路上溜旱冰。

第十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内。教学大楼、实训楼、行政楼、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凡保卫处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行人横穿道路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禁止在道路上嬉闹、追逐,禁止在道路上进行影响交通通行和妨碍交通安全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或知情人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听候处理,保护好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禁止再次进入校园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1.使用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2.购买的赃车。

3.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4.违章行驶造成他人伤害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禁止再次进入校园、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2.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3.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4.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

5.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6.其他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处。道路施工不能通行的地段,应设置禁行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十六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应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思想理念,既要严格进行管理,又要热情周到地提供服务,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2013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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