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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时间:2010-11-19 01:37  点击: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消防法》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院各单位。本《条例》所指安全包括校园治安、消防、交通、校内设施、集体活动、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健康卫生、危险品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其它学院规章制度对消防、危险品等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职能部门,同时负责对全院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任务、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法制、国家安全、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预防在学院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科研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并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事故,尽力保证学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校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职责:

    1、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工作,并领导院保卫处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2、检查落实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3、根据党委、行政的总体要求,领导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4、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预算和必需装备。

    第七条 学院保卫处职责:

    1、在学院党政领导下,行使本部门职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校园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共治安秩序;

    2、负责全院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工作;

    3、对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做好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各单位兼职保卫干部和义务消防员培训工作;

       4、检查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情况,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防范措施,督促各单位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5、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重大案件,刑事、治安案件等,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6、承担学院布置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职责:

    1、贯彻落实和执行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计划、要求;

    2、做好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组织并落实节假日值班工作;

    3、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教育,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4、开展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

    5、履行《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应承担的职责。

    第九条 师生员工职责:

    1、关心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增强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自然灾害事故意识,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协助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员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内治安秩序;

    3、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提供犯罪线索和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具体分工原则如下:

    1、院办: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

    2、保卫处:负责校园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

    3、学生处:负责学生安全教育、集体活动、心理健康等安全管理;

    4、教务处:负责或指导教学活动的安全;

    5、后勤服务公司:负责饮食卫生、学生宿舍、医疗卫生等安全和水、电、气、校园道路等基础设施安全、防汛防台、抗台风等有关灾害;

    6、团委:负责或指导学生相关活动的安全;

    7、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台帐,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消除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各监督单位应建立例行检查制度。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本办法要求制定安全事故的危机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职责,成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三章 安全法制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面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治安、消防、交通安全教育;

    2、饮食卫生、健康卫生、用电安全教育;

    3、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4、体育活动安全教育;

    5、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四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注重对学习、生活困难、家庭变故、网络成瘾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关心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各种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加强对校内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四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外来人员进入校门登记和各类物品出门检查制度。来校进修、培训、实习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及时到保卫部门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出入校门。

    第十九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对来校务工人员的管理,严禁聘用“三无”人员。务工人员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服从管理。

    第二十条 落实重点部位和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各类财物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失窃等事故,确保公共财物安全。

    各单位、部门和师生员工尤其要妥善管理贵重物品,增强自管自护意识,努力防止失窃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携带枪械、打鸟;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其它有损学校形象和社会公德的不文明活动;严禁一切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落实保卫力量对教学区、生活区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事故隐患。

    后勤服务公司应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院、系、班三级防火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任务和责任,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图书馆、教学楼、实验室、食堂、锅炉房、学生公寓、高配房、车库等消防重点部位的规章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并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消防设备始终处于备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 建立义务消防队,由保卫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定期进行培训和开展实地灭火演习。组织师生员工学习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六条  凡改建、扩建、装修的基建项目涉及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必须提前向消防部门报批,获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校园临时施工需动用电焊、气割等器具而产生明火的,须事先报保卫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并建立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和杂物,学生公寓、临时工宿舍、办公室内严禁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炉、电茶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六章 校园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 在校内交通主干道设置各类交通标志和标线,交通高峰时段,在学校大门主干道上行人必须靠右边行走,车辆须缓行,并且听从现场保卫人员的指挥;一些主要路口要及时派员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同时,加强大型活动期间的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实行校内通行证制度,进入校门时应自觉接受查询,外来机动车辆经同意并换证后进入校园,货车、施工车辆须按指定的校门和道路进出、行驶。

    第三十二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车位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外来车辆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校内道路交通畅通,道路施工应事先报批,并在施工现场设置隔离带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道路上嬉闹、追逐和进行影响交通通行与妨碍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五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或知情人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保护好现场,听候处理。

    第七章 校园设施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产业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教学、实验和生活用房的管理和监控,定期进行勘验和检查,发现险情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凡经建设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尽快修缮或加固。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水源、电源、道路、运动场所、体育器械等公共设施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九条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现有建筑的用途,不得破墙凿洞而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第八章 危险品管理

    第四十条 易燃、易爆、放射、剧毒、易制毒等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要严格报批制度,管理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危险品的储存应有专用仓库和专用橱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品、特别是剧毒、易制毒物品的领用、消耗、回收应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学生进行化学实验时,应有教师在场带教。

    第四十三条 装载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的车辆进入校门,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和配备消防器材。

    第四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实验场所的气体排放、污水及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章 教学实验安全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重视防范工作,杜绝教学实验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进行教学实验之前,必须有指导教师对所用设备、仪器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讲解和安全教育,试车合格才准许操作。不准动用其它无关设备、仪器、设施等;不准改动、拆装安全装置。

    第四十七条 学生做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负责学生在实验室的教学和实验的技术安全,明令违章违纪学生停止操作,并作出检查。 

    第四十八条 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须立即予以整改。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处置,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学院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第十章 公共卫生安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及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强化卫生管理措施,逐级建立健全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生活场所,防止危害学生健康的情况发生。    第五十条 凡在公共场所直接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体检,并取得卫生行政机构核发的“健康合格证”。    第五十一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学校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加工、出售、贮存等环节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杜绝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对患传染病的学生,要采取隔离措施,密切观察学生病情发展,给予积极、有效地治疗,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防止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严格执行大学生预防传染病疫苗接种制度,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

    学院宣传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卫生保健与健康等系列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了解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提高防病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第五十三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它剧烈运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和相关教师,不安排或调整其进行相关活动;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根据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好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件。

    第五十四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危机干预机制,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如发现学生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生活时,应建立相关档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提出休、退学建议,同时建议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治疗。

    第十一章 集体活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加强各类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校外活动,须事先经学院负责人审批,提前派人勘查活动场地、环境,作出周密计划,严格组织,外出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指派教师带队。活动中如需使用交通工具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员运载,不得乘坐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的车、船。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探险活动,要加强引导。

    第五十六条 凡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在校园、礼堂、教室、广场、体育场馆等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和比赛、放映电影等大型文体活动的,承办单位应事先填写申请表,经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将申请表送保卫部门备案;凡有外籍人员参加的,还应报校外事部门批准。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活动的安全工作,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自觉接受保卫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和保卫处同意,不得在院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商业网点不得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学生因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在校内公共场所开展咨询、书展等,必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在指定的地点进行。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园内擅自进行各类经商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必须坚持文明、健康向上的原则。要加强活动的组织,重视劳动保护,教育学生遵守劳动规则。

    第五十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二章 安全制度与检查

    第六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六十一条 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制与规章制度建设。教学部门应对教学、实验等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学、科研等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六十二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有关单位应定期对学生宿舍、校园各类设施、设备及化学物品、食品卫生等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特别是在开学初、学期末及长假前后,要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学校应定期与不定期对各项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三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六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六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即自动生成学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指挥部,由书记和校长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危机源所在的单位的党政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学校制定系列处置预案,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

    第十四章 安全事故与处理

    第六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院职能部门和分管领导。

    第六十六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应立即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第六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八 学院将安全保卫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个人及所在部门一律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并视情扣发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

    第六十九条 对认真贯彻本办法,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安全保卫工作极不负责,玩忽职守,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不认真履行《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松懈,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和违纪问题突出的;

    3、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4、对事故未及时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5、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学院保卫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6、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凡与本办法冲突的相关管理制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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