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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时间:2010-10-14 06:13  点击: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参照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系、单位及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在校园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校内所有道路、广场及校门口实行三包位置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侧三轮、二轮、轻骑)、专用工程车。

    2、非机动车:自行车(含电动车)、三轮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应持有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并服从保卫人员和门卫的管理,上述人员有权对进出本校的车辆进行查询,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拖拉机、农用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同意。各类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各行其道,货车、施工车辆须按指定校门和道路进出、行驶。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

    第五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行驶不得超过5公里;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避让;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六条 各种车辆必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机动车停车时,应锁好车门。学校大门口20米内不准停车(校内接送客车及经门卫许可的车辆除外);其它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内停车过夜。

    第七条 车辆装载大件物品出门时,需出示有关部门出具“物品出门证”,经门卫核对物证相符后方可放行。

    第八条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的各种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并有专人负责押运和配备消防器材,有关单位应提前两天向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自行车必须手续齐全,车况良好,严禁在校内骑车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不准双手离把、撑伞骑车、骑飞车、互相追逐、曲线行驶和下坡冲坡;骑车时不得攀扶他人或车辆;不得在道路上溜旱冰。

    第十条 自行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和停车线内。教学大楼、实验室、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的楼道、门口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和堆放物品。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凡保卫处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不准停放车辆。

    第十一条 行人横穿道路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禁止在道路上嬉闹、追逐,禁止在道路上进行影响交通通行和妨碍交通安全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或知情人须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听候处理,保护好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车、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使用来历不明的自行车。

    2、购买赃车。

    3、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4、违章行驶造成他人伤害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2、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3、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4、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

    5、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6、其他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报告学校保卫处。道路施工不能通行的地段,应设置禁止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十六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应树立“以人为本,服务师生”的思想理念,既要严格进行管理,又要热情周到地提供服务,保护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实施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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