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防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安全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及系(院、馆)、处(部、室)二级单位两级防火责任制,保卫处具体督促实施。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遵循消防安全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督促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的实施。
3、保障学校消防工作的必要经费。
4、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学校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协调火灾现场人员、物资的调配与指挥灭火行动。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工作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各系、各部门加强对防火重点部位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保障防火安全。
4、负责全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处于完好有效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对全校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查找火灾隐患,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无法及时整改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报学校综治领导小组处理。
6、制定火灾预警预案,组织师生员工(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演练。
7、完成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1、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掌握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工作统筹安排,落实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中本部门的具体任务。 3、组织本部门师生员工学习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 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防火制度的师生员工进行批评教育。
4、发生火灾、火警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并协助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5、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学校综治领导小组处理。
第四条 校义务消防队在综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保卫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消防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职责。
义务消防队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1、执行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
2、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懂得基本的灭火方法,熟悉学校的消防重点要害部位,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3、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4、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做出正确反应,在保卫处的组织下进行人员疏散与火灾扑救行动,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协助公安消防队进行火灾扑救。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消防知识,达到三懂二会(懂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预防措施、懂灭火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警)。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人员要进行针对性的消防知识培训。
第六条 校防火检查每月一次,查麻痹思想,查组织落实,查制度执行,查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 坚持边查边改,实行火险隐患的立销案制度,凡接到火险隐患通知书,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本着“三定(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积极整改,如不认真采取预防措施发生问题的要逐级追查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
第八条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是有效防范火灾、不断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
1、经常性组织师生员工学习相关的消防知识和自救方法。
2、定期组织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进行灭火演练,熟练掌握各种灭火设备、器材的使用,熟悉本部门各部位的水源和安全通道位置。
3、对各岗位防火负责人、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要组织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
4、利用广播、宣传栏、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安全知识。
5、各部门坚持在行政例会上宣传防火安全规定,适时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四章 消防设施管理、维护
第九条 消防设施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学校的消火栓和室内消防箱内的消防笼头,严禁擅自乱开乱用消防栓用水,不准任意打开消防笼头取水作其它用水。
2、消火栓应定期试开出水量,防止阻塞,避免打不开、不出水、开关不灵等现象,确保灭火时正常使用。
3、除扑救火灾,确需动用消防栓取水,应经学校综治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使用,违者按学校消防管理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室内外的消防栓、灭火器附近不准堆放任何物品,室内消防栓的水带、水枪必须配齐,保持完好,水带经常晾晒保持干燥,防止霉烂。
5、灭火器应放在醒目、便于取用的地方,不得放在露天或高温场所,灭火器挂放的高度,以器顶距离地面一般在1.5-1.8米之间。
6、消防器材要定位、定人负责保管,定时检查保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冬天要做好灭火器材的防冻、保暖工作。
7、擅自把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损坏要照价赔偿,影响灭火造成损失的,追究损坏者的责任。
8、消防器材存放位置由总务处根据学校各部位的特性配置,不准任意移动。
9、各部位的消防器材损坏、失效,被使用后,应及时通知总务设备处,立即给予更换备用。
10、广大教职工有共同管好消防设施的义务,如有意损坏消防设施 者,按学校消防管理规定处罚。
11、学校消防栓设置选址、定点、安装要征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条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
1、每月对消火栓泵及消火栓管道阀门启动检查1次。
2、每月对消火栓泵远距离启动按钮和消火栓检测1次。
3、水带、水枪完好率每周检查1次。
4、每月对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检查、保养1次。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事故照明灯每周全部检查1次。
6、每周对学生宿舍、图书馆、实训中心、教学楼、行政楼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检查1次。
7、对配置的灭火器材每周检查,每月清洁、保养1次。
8、对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后,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9、及时修复故障和损坏的消防设施。
10、检查情况及时向单位分管领导汇报。
第五章 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应遵循以下规定:
1、凡是各部门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2、对重大的火灾隐患,单位责任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拟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材料和人员,明确整改责任,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3、对整改有困难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单位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当地消防部门汇报,提出缓期整改意见;
4、凡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不可互相推诿,不了了之;
5、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在上报相关单位与领导的同时,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直到彻底整改;
6、对火灾隐患整改实行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检查时间、检查人员、隐患地点、整改意见、整改期限、整改措施、责任人员、整改过程等,并送单位防火责任人签署意见;
7、对本单位检查发现的隐患,由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对消防部门检查后发现的火灾隐患,由单位落实人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消防监督部门;
8、各部门都应建立自查和完成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登记。
第六章 学生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区人员集中,是消防重点部位,应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1、管理部门应落实每幢学生宿舍楼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2、爱护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挪作它用。
3、制止私拉乱接电线行为,不得随意安装改变原有线路。
4、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或其它大功率电器。
5、学生宿舍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使用明火。
6、学生宿舍楼内应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7、发现有火警火灾情况发生,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与人员。
8、宿舍工作人员需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第七章 教学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区是师生工作、学习的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教学区内各教室、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2、教学区内工作人员应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挪作它用。
3、教学区内各类场所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使用完毕后应对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关闭不需使用的电源。
第八章 实验实训中心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生学习、实习教育基地是消防重点部位,必须遵循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实验实训中心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2、实验实训中心内禁止吸烟和使用各种明火,实验实训中心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确保实验实训中心学习、实习、教育有序。
3、对实验实训中心内各种仪器、电器、电线、插头等设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管理员如发现实验实训中心仪器、电线、插头等电器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线、电器和任意更换配电装置。
4、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实验实训中心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掌握自防自救技能。
5、实验实训中心内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要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消防灭火器材处于备用状态。
6、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下班以后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九章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食堂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2、工作人员应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挪作它用。
3、加强对液化气、油罐及其管道等物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在油罐、燃气、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或吸烟。
4、定期组织人员清除烟道油烟积垢,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5、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用火事故发生。
第十章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图书馆是学校消防重点部位之一,消防安全必须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1、管理部门应落实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2、爱护馆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挪作它用。
3、图书馆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4、馆内图书、资料存放应保持五距,即灯距、柱距、顶距、墙距、堆距。
5、馆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6、发现有火警火灾情况发生,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与人员。
7、馆内工作人员需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火灾扑救技能。
第十一章 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档案室是管理全校档案的重要部门,必须遵循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2、档案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室内。
3、档案室配备的电器设备要有专人使用和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放入内。
4、档案柜安放要留有间距和通道,保持通风与通畅。
5、必须配备专用灭火设备,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保持完整备用。
6、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人员要掌握灭火机及其它消防器材的使用常识。
第十二章 高配房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高配房是全校的动力、照明供电中心是消防重点部位,必须遵循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2、高配房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外来人员不得进入高配房内,严禁乱摸乱动室内的一切设备。
3、高配房里一旦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电工维修,维修时应有两人进行,并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4、高配房内不准堆放杂物和悬挂衣物,保持室内整洁及所有门道畅通无阻。
5、必须配备专用灭火设备,对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要保持完整备用。
6、工作人员应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还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知识和电器火险的扑救技能。
第十三章 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消防控制室必须昼夜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当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2、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3、值班期间严禁睡觉、喝酒、吸烟,不得聊天和打私人电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控制室内。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4、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作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5、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十四章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库房使用、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2、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设置专用的库房,应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管理人员需经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存取手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即取即用,实验室不得作为库房使用。
4、库房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5、库房内禁止敷设电线,通风机应安装在外墙。
6、易燃易爆存放场所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库房内不得使用明火。
7、库房内物品放置应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存放,不得将物质性质互相作用、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存放在同一库房。
第十五章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用火、用电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灶房、锅炉房、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禁止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营业房、餐厅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单位消防责任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3、使用明火作业时应远离仓库、车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场所。生活区、库房、维修场所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单位消防责任人批准,并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使用。
4、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排放处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5、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6、学生宿舍楼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酒精炉等灶具,一经发现将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多次使用违禁电器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通报相关部门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自行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学校综治领导小组领导报告,由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应说明情况,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十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或违反本规定者,根据学校《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给予奖惩。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有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