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为方便我校12级学生户口的迁移,加强学生户口管理,更好的服务学生,现结合公安机关的要求,对新生户口的迁移作如下规定:
1、根据公安部便民措施规定,考取我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本市城郊生源不迁移户口)。各系做好通知工作并自行收取自愿转户口学生的相关迁移手续。保卫处收取各系户口迁移证的截止日期是9月30日,如系出现漏交、漏报责任自负(根据公安部门规定大一新生错过迁移日期后不能迁移)。
各系在具体办理时应特别注意审核相关证件的一致性。
a、姓名的审核。即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上姓名是否一致(曾用名不能作正名用,否则不能入户)。并提示学生在校期间不能更改年龄、姓名;
b、公民身份证编号的审核。即户口迁移证与居民身份证编号须一致。
2、上交迁移证时注意事项:
a、审核无误后,各系统一将转户口学生的系、班级、姓名、性别、学生联系电话用电子表格形式以系为单位登记上交。
b、同时将上交转户口学生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一寸照一张,一寸照用固体胶少许贴于户口迁移证反面。用铅笔在户口迁移证反面注明系、班级。
院保卫处
2012年9月12